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法入库案例汇总
142.王某月诉薛某亮清算责任纠纷案
——“职业闭店人”以虚假材料注销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职业闭店人”以帮助经营者逃避公司债务为目的,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受偿,债权人主张该“职业闭店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入库编号】2025-08-2-284-001
141.台湾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等诉中国索某户外休闲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债务人公司解散情形下债权人诉权的认定
【裁判要旨】主债务人公司是否被宣告解散,并不必然影响主债权合法有效的认定。债权人诉请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同时,还诉请担保人及债务关联方承担担保等责任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原告的诉请、在案相关证据等,对主债权的真实性、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等进行认定,不能仅以主债务人公司解散不再具备债务人主体资格以及“担保人系以主债权合法有效作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基础”等为由,简单全案驳回原告起诉
【入库编号】2025-10-2-103-001
140.天津市某钢铁炉料贸易有限公司诉某冶金集团轧三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某冶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案
——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补充责任
【裁判要旨】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可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被追加的股东为公司的,由于该公司的股东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申请执行人无权在执行中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入库编号】2025-08-2-277-001
139.郭某宁诉林某稀及第三人北京伊某文化经纪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案件中审计报告的审查与认定
【裁判要旨】1.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存在混同,人民法院应当对股东的举示证据进行实质审查。一方面,应当审查审计报告是否按照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作出、审计报告是否完整、是否有注册会计师签字等。另一方面,应当重点审查公司大额科目的解释与说明是否充分披露交易信息、是否与公司财务底稿信息保持一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陈述,以及“其他应收”“其他应付”等可能记载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财务往来的财务会计科目。2.一人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交的审计报告提出合理怀疑,比如未将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纳入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存在大额科目记录与公司经营状况不符等情况,股东应当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由作出审计报告的会计师出庭接受询问。股东无法对存疑事项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入库编号】2025-08-2-496-001
138.金某环保股份公司诉某能源工程集团公司、某能源工程集团资本控股公司合同纠纷案
——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涉企案件时,应当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当国有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失信行为并具有明显过错时,人民法院应秉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原则,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对作为守约方的民营企业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损失,可综合合同约定、实际损失等案件事实,依法认定并支持,维护公平、诚信、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入库编号】2025-07-2-483-006
137.张某某诉某科创机械公司、骆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的出资数额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裁判要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实际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股权归属问题。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股权实际价值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的股权价值认定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并据此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入库编号】2024-01-2-262-001
136.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诉上海某实业发展总公司、上海市某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债权人追究股东清算赔偿责任诉讼时效的认定
【裁判要旨】股东清算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入库编号】2024-08-2-277-001
135.潘某诉陈某、郭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公司注销后,公司遗留债权并不自然归于消灭
【裁判要旨】公司注销后,公司遗留债权并不随之消灭,对于尚未处理的公司遗留债权,原公司股东作为原公司权利承继主体,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公司遗留债权。
【入库编号】2024-08-2-494-001
134.范某某诉青岛某公司、香港某投资公司、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准确适用准据法辨析隐名股东
【裁判要旨】涉港案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股权代理协议所引发的股东确权纠纷属于法人股东权利义务纠纷,故本案应适用法人登记地法律,即内地法律。关于股权代持的协议应当仅能约束合同相对方。股东显名化要符合公司法及外商投资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股东同意、记载于股东名册或出具股权凭证等条件。
【入库编号】2024-10-2-262-001
133.赵某雷与冉某先、曹某平及黄某红、王某银股权转让纠纷案
——解除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自其诉状到达对方时可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裁判要旨】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的,其诉状到达对方时可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入库编号】2024-16-2-269-001
132.东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皇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
——上市公司以“隐藏承诺”对抗限售股解禁的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上市公司股票限制出售存在种种原因,其中之一是为了防止相关持股主体利用信息不对称等获取短期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冲击股票市场稳定。在限售股相关承诺已完成的情况下,受让人针对其在司法执行程序中取得的股票,要求上市公司配合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市公司举示未曾公开的隐藏承诺进行对抗的,应当判令上市公司配合办理解禁并赔偿损失。
【入库编号】2024-08-2-275-001
131.吴某诉北京某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案
——股权转让条款性质认定应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准,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中名义股东原则上不享有股东权利
【裁判要旨】对股权转让条款性质的认定应当根据转让协议体现的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定。若当事人之间让渡股权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则该条款性质应属于股权让与担保。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中,受让股权的名义股东原则上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所享有的参与决策、选任管理者、分取红利等实质性股东权利,但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入库编号】2024-08-2-270-001
130.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李某等清算责任纠纷案
——清算组成员责任的区分认定
【裁判要旨】1.清算组未依法履行清算职责的,视为全体清算组成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构成共同侵权,进而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清算组成员的侵权赔偿责任是否成立,应当综合成员身份、能力、履职可能性等客观情况以及是否有意拖延、拒绝履职等主观因素予以区分认定。清算组成员若知悉并掌握公司债权债务及财产状况,应当并且能够积极、勤勉地组织进行清算。如果消极不进行清算并放任虚构清算结果,对造成债权人损失具有重大过错的,应当承担清算组成员的清算赔偿责任。2.清算组成员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不具备独立履行清算职责的能力和权利,实际受制于其他清算组成员致使客观上无法履行清算职责,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能够履行职责而拖延或拒绝履行的行为,或具有逃避或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主观动机的,应当认定为对清算组未履行清算职责的行为不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免于承担该侵权赔偿责任。
【入库编号】2024-08-2-284-001
129.陈某飞诉上海某装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章某林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司法介入涤除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的判断标准和变更程序设定
【裁判要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与公司之间成立委任关系,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有权通过辞任的方式单方解除委任关系,辞任的书面通知送达至公司时,辞任生效。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董事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选定继任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此期间,原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应当继续履职。法定代表人或董事辞任的书面通知有效送达公司后,公司未在三十日内主动申请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在行使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其的全部权利后,仍未能实现登记变更的,应当视为无法通过公司内部自治途径解决涤除问题,司法介入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入库编号】2024-08-2-264-001
128.叶某诉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纪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借名股东与冒名股东的司法认定问题
【裁判要旨】1.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性质完全不同,虽然两者都不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但后者对于其名义被借用是明知或应知的,前者却根本不知其名义被冒用,完全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故在对外法律关系上,两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借名股东遵循的是商事法的外观主义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需对外承担股东责任,而对于冒名股东而言,由于其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形成了所谓的股东外观,该外观系因侵权行为所致,故应适用民法意思表示的原则,被冒名者不应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对外承担股东责任。作为股东资格的反向确认,冒名股东的确认旨在推翻登记的公示推定效力,进而免除登记股东补足出资责任及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主张被冒名者应适用较为严格的证明标准,以防止其滥用该诉权规避其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区分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对于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是否知情。由于公司在设立时并不严格要求投资人必须到场,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者默认的情形下发生,故被“代签名”并不等同于被“盗用”或“盗用身份”签名,因此,仅凭工商登记材料中的签字并非是登记股东亲自签署,并不能得出其系冒名股东的结论,即不能仅凭工商登记材料中的签名情况作为唯一判定标准,而应综合考量冒名者持有其身份材料是否有合理解释、其与冒名者之间是否存在利益牵连等因素作出综合认定。
【入库编号】2024-08-2-262-001
127.韩某娥等四人与姚某、某物流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公司无力清偿负债情况下向明显不具备缴纳出资能力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裁判要旨】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本案股东转让股权时公司已因重大交通事故面临高额赔偿诉讼,公司有对外承担巨额赔偿的现实可能性,转让股东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在此情形下,尽管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对外转让股权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其将股权转让给一名患有恶性肿瘤、没有生活来源和经营能力的低保户,受让人显然没有缴纳出资的能力。人民法院综合上述因素认定转让人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并判令其承担责任,体现了法理情的融合。
【入库编号】2024-08-2-527-001
126.上海某某公司诉上海某某股权投资中心等、第三人叶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对赌协议”纠纷案件中股权回购约定涉及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投资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中常用的投资方法。对赌条款是投资方为保障资金安全及利益的最大化所设定的投资条件,在目标公司未完成对赌目标时多设定以股权回购方式要求对赌方回购投资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实质为附条件的股权转让行为。该股权转让是对赌方在对赌失败后被动性受让投资方股权的合同约定,应属有效。
【入库编号】2024-08-2-269-001
125.曹某廉申请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申请公司清算案
——公司股东以公司自行清算陷入僵局为由申请强制清算的审查标准
【裁判要旨】公司经决议解散并自行成立清算组,但因清算组内部分歧无法就清算方案形成一致意见陷入清算僵局,清算工作长期停滞可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入库编号】2024-08-2-515-001
124.尤某诉无锡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股东瑕疵出资对股东资格认定及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影响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其行使的主体应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出台后,公司法的基础理论最为显著的变化即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转变为授权资本制,如果瑕疵出资并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一般不宜轻易否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在一般的瑕疵出资(如未足额出资、出资评估价值不实)情形下,如果出资者具备认定股东资格诸要素中的其他任何一个,如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记载、工商登记,一般即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在具有股东资格后,即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自益权指股东以自身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财产权,如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依法分配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权利;共益权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兼为自身利益行使的权利,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临时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与主持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权利。关于瑕疵出资股东受到的权利限制,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允许公司对瑕疵出资股东予以限制的权利仅限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直接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而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并未进行禁止性规定,故股东的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亦不影响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入库编号】2024-08-2-267-001
123.江阴市某电气有限公司诉王某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
——程序存在瑕疵的减资不能免除股东抽逃出资责任
【裁判要旨】1.某电气公司减资程序的瑕疵问题。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亦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减资程序中的报纸公告是一种补充告知方式,只有在无法直接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公司才可仅采用公告进行通知,如果债权人可以被直接通知,则公司不能以已经公告作为抗辩的理由。本案中,某电气公司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导致债权人丧失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2015年12月17日,在某电气公司已完成减资工商变更登记后,在召开所谓的债权人会议,显然不能认定履行了法定的减资程序。因某电气公司的减资程序存在瑕疵,故对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2.公司减资能否免除股东抽逃出资责任的问题。公司减资对债权人影响甚巨,减资股东取回出资,将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等同于股东优先于债权人收回所投入的资本。而减资股东即便未取回出资,但其对公司的投资性质已由股权转为债权,等同于股东可以与债权人同一顺位获得清偿,变相减少了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此时,也应当通知已知债权人并给予相应保护。本案中,在某电气公司增资时,王某、王某甲抽逃增资,至某电气公司减资时并未补足出资,即使王某、王某甲在减资时未支取某电气公司的其他款项,但王某、王某甲抽逃的增资等同于在减资时取回了出资,导致某电气公司净资产减少。同时,因某电气公司的减资程序存在瑕疵,对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了实际侵害,而王某、王某甲作为减资股东,其违法减资行为亦产生了和股东抽逃出资一致的法律后果,故程序存在瑕疵的减资不能免除股东抽逃出资责任。
【入库编号】2024-08-2-293-001
122.某食品公司诉某实业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多份管辖协议不一致时的管辖确定规则
【裁判要旨】1.在当事人签订有多份涉及管辖约定的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认定多份协议间存在着主从合同关系,应当依据主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2.如果不能确定多份涉及管辖约定的协议存在主从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首先审查多份管辖协议选择的连接点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其次审查多份管辖协议是否是在诉讼前通过书面形式形成,最后审查多份管辖协议之间的关系,根据签订时间先后、内容之间的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入库编号】2024-01-2-269-001
121.某商务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关于过渡期规定的适用
【裁判要旨】在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需要遵循原企业合营合同约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议事程序作出相关决议,而非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直接对公司机关的职权划分作出调整,否则,将使5年过渡期规定的立法目的和现实意义落空。
【入库编号】2024-10-2-270-001
120.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周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公司监事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1.监事在符合条件的股东书面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或者监事认为公司董事等经营者确实存在侵犯公司利益行为的,可以在收到股东书面诉讼请求之后三十日之内,或发现董事等经营者确实存在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三十日内,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监事为公司诉讼代表人诉讼结果应由公司承担。2.监事代表诉讼后,公司和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入库编号】2024-08-2-276-001
119.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诉鹤岗市某家电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鹤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件的裁判路径
【裁判要旨】1.关于“关联企业具备破产原因”认定问题。相关关联企业应当均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但当关联企业并非均具备法定破产原因时,如果关联企业在整体上达到破产界限且符合关联企业成员之间达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况,亦可以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有利于整体推进破产清算工作,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关于“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认定问题。认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主要包括认定企业是否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严重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对于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应从以下三方面认定:一是资产混同。一般是指企业各自的财产和负债难以区分,导致无法准确界定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二是财务混同。关联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往往进行独立核算,但资金结算等活动实际均受制于控制企业。同时,在财务核算上,关联企业之间的会计凭证、财务账簿等往往也混合使用,难以区分。三是经营场所混同。关联企业往往共用经营场所,同一经营场所甚至存在两个以上的关联企业。对于严重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应从以下四方面认定:一是主营业务混同。在经营范围上,关联企业成员大多脱胎于控制企业,成员之间的经营项目相同或相似,或处于上下游产业链。二是存在众多交叉融资及担保。主要表现为集团公司借款,由各成员企业担保;或者成员企业借款,由其他成员企业或集团公司担保;集团公司借款并使用,借款人却被确定为成员企业等。三是人员混同。在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时,同一自然人同时在多家关联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较为普遍,甚至普通工作人员也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四是经营决策受制于控制企业。享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是企业法人人格独立的重要表现之一,但在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中,被控制企业不仅在财产上不独立,在意志上往往也不独立。综上,在关联企业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严重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时,可以认定关联企业符合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3.关于“区分财产成本过高及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认定问题。对于区分财产成本过高的裁判标准。当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意见》等可以表明关联公司财务资产存在混同,无法区分等情形时,再结合关联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无法区分相关款项交易的性质和实际使用借款的主体不明等情形,可以综合认定区分关联公司财产成本是否过高,厘清关联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难度是否较大。对于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裁判标准,应从实质合并破产能否对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角度进行审查。一方面,关联企业成员往往在财务往来和经营业务上存在联系,因此关联企业成员资产在有效整合基础上进行一并处置能在更大程度上增加破产财产总量。另一方面,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是为了追求整体的实质公平,避免企业以法律上的独立地位所造成的实质性不公平。在实质合并破产清算中,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将产生“1+1>2”的互增效益和减少区分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的效益。
【入库编号】2024-08-2-421-001
118.某运输公司诉某鞋业公司、原审第三人某国际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案
——股东诉请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穷尽其他解决途径
【裁判要旨】审理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应当实质审查公司是否陷入持续性僵局。当公司陷入持续性僵局,穷尽其他途径仍无法化解,且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对于公司利润分配上的争议,当事人可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利益分配请求权及转让股权解决。
【入库编号】2024-10-2-283-001
117.珠江某货运码头有限公司诉佛山某港码头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
——公司解散的要件审查
【裁判要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备注: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司是否应予解散,需具体审查其是否符合下列三个要件:一、公司经营陷入严重困难;二、公司继续存续将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三、已穷尽各种手段仍无法解决困境。)
【入库编号】2024-10-2-283-002
116.陈某云诉射阳县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事由具有法定性,不宜随意扩张
【裁判要旨】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事由具有法定性,不宜随意扩张。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灭失不属于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法定事由。公司负有妥善保管财务会计资料的法定义务 ,对于因违反该义务导致财务会计资料灭失,致使公司股东无法行使知情权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入库编号】2024-08-2-267-002
115.某保险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杨某勇股权转让纠纷案
——虽未签订质押合同,但主合同中约定了质押条款,应认定双方达成质押合意
【裁判要旨】虽然双方当事人未签订独立的质押合同,但主合同中约定了质押条款,内容包括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履行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交付时间、担保范围等,具备原物权法和民法典规定的质押合同的一般内容。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质押合意。在债权人与质押人签订质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按照质权未设立情况下的相关规定向质押人主张责任。关于责任范围,因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债权人对于只能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明确的预见,因此质押人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给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限于本应质押的股权。至于股权价值的市场变化,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正常风险。
【入库编号】2024-08-2-269-002
114.陆某刚、曹某与沈某、潘某利、杨某琼执行异议之诉案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权情况下,以不合理的低价将股权转让给明显不具备出资能力的人,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裁判要旨】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本案中,股东转让股权时虽然未届出资期限,但转让时股东明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受让人是一个欠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学生,明显缺乏缴纳出资能力。此种股权转让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风险,影响公司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显然属于以股权转让方式恶意逃避出资义务的情形,转让人依法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入库编号】2024-08-2-527-002
113.唐山某某公司与沈阳某某公司等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应赋予被执行人上诉权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规定被执行人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但规定了其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至于被执行人是否享有上诉权,当前没有明确规定。因被执行人作为一审被告或第三人,依法享有抗辩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在其认为一审判决侵害其权利时,其上诉权利不应被剥夺。故在当前未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允许被执行人提起上诉。追加被执行人股东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应先予审查被执行人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如果被执行人或追加的被执行人提交证据证明债务足以清偿或者已经清偿完毕的,应依法不予追加。
【入库编号】2024-07-2-472-002
112.某租赁公司与张某传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没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不能认定转让人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
【裁判要旨】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本案同一股权进行了两次股权转让,生效裁判认定第一次转让股权的股东不承担出资责任,而第二次转让股权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是结合个案查明的具体法律事实,区别两次转让面临的不同情况作出的判断。法院认定第一次转让股权的股东无须承担出资责任的主要依据在于,该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公司尽管负有小额债务,但在股权转让后,即在较短期限内予以偿还。在没有证据证明转让时公司还有其他债务的情况下,难以得出股权转让时公司丧失清偿能力、转让股东具有逃避出资义务恶意的结论。而第二次股权转让时,尽管仍未届出资期限,但公司债务发生在此次股权转让之前,在股权转让时大部分债务未予偿还,且在转让后亦未得到清偿,而股东在公司被起诉偿还大额债务的情况下对外转让股权,据此得出股东转让股权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进而判令其承担责任。
【入库编号】2024-08-2-277-002
111.徐某栋诉宜兴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陷入自治僵局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诉请确认不再担任该职务的审查标准
【裁判要旨】挂名法定代表人实际未参与公司经营,亦与公司无实质性关联,无法通过公司自身程序辞任或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时,其诉请司法确认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涤除身份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4-08-2-264-002
——消费者以教育培训机构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主张退费并赔偿违约金的处理规则
【裁判要旨】教育培训合同解除后,消费者以教育培训机构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要求退费并赔偿违约金的,应当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合同目的实现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教育培训机构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入库编号】2024-18-2-137-002
109.某卫厨公司诉屠某某、余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认定
【裁判要旨】自然人明知他人的商标权,为了重复侵权先后成立不同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且为控股股东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为其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和载体。权利人主张自然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自然人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入库编号】2024-09-2-159-002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一人有限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入库编号】2024-16-2-471-002
107.上海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构成对章程实质修改的董事会决议应予撤销
【裁判要旨】在审查封闭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应否撤销时,如果结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判断出决议内容构成对公司章程的实质性修改,则相关决议应属股东会而非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应予撤销。
【入库编号】2024-08-2-270-002
106.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诉李某亮、李某雷、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公司担保中债权人审查义务的司法认定规则
【裁判要旨】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若债权人无证据证明审查过公司的相关决议,仅因担保合同上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即信赖公司作出的担保行为,显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善意相对人,所涉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是,公司在未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的情况下,在担保合同上加盖公章,其对于合同的审查、公章管理及法定代表人的监督方面存在疏漏,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入库编号】2024-08-2-494-002
105.施某鸿诉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
——股东会决议中“以上”应否包含本数的认定
【裁判要旨】在公司法语境下,考虑到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与合理性,对仅有两名股东,各持股50%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以上”应当理解为过半数。
【入库编号】2024-08-2-270-003
104.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尚未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对原告起诉时股东身份的把握应结合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综合认定。原告与案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如果在原告起诉时,对外仍为工商登记的股东,对内仍为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且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原告已丧失股东资格,则原告在起诉时仍为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
【入库编号】2024-08-2-267-003
103.某台资塑胶公司诉浙江某进出口公司及其股东宁波某塑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联公司在人员、业务、财产等方面存在交叉或混同,构成法人人格混同
【裁判要旨】关联公司在人员、业务、财产等方面存在交叉或混同,致使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各关联公司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入库编号】2024-10-2-084-003
——公司股东用个人账户偿还部分公司借款的行为不构成财产混同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仅使用个人账户单次偿还公司部分借款,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导致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而无法区分的,不构成滥用情形,股东不因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入库编号】2024-08-2-103-003
101.山东某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山东某某纸业有限公司、陈某1、陈某2、陈某3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间“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其可履行性
【裁判要旨】1.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可履行性。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方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合同约定的补偿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目标公司股东作为引资者应信守承诺,投资方应当得到约定的补偿。2.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可履行性。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
【入库编号】2024-08-2-269-003
100.广东某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诉占某祥等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涉虚假诉讼案件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识别
【裁判要旨】1.在民间借贷等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提交的关键性电子证据真实性存疑的,应当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各方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电子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正确适用主动证据调查制度。2.人民法院经查明认定原告采取伪造电子邮件、虚假陈述等手段提起虚假诉讼的,不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而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依法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入库编号】2024-08-2-494-003
99.汤某建、蒋某生、蒋某华与陈某祥、某床具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时,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仍有支付能力且受让人有出资能力的,转让人不应承担出资责任
【裁判要旨】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本案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时,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况,虽然负有债务,但没有证据证明股权转让时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查明的实际出资额490万元远高于对外的负债30余万元),且受让人也不存在明显缺乏缴纳出资义务能力的情形,该股权转让属正常商业行为。因此,法院未认定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时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进而未判令其承担责任。
【入库编号】2024-08-2-277-003
98.刘某诉杨某、上海某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股权出让方在有约定的情况下亦应承担适当的竞业禁止义务
【裁判要旨】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并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但在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中,有时也会出现针对股权出让方的竞业禁止条款。在法律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肯定股权转让合同所附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但相应的竞业禁止期间仍应受到《劳动合同法》之竞业禁止期间最高不得超过两年的限制。
【入库编号】2024-08-2-269-004
97.陈某海诉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
——股东虽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实际履行决议内容,该股东主张决议无效的应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股东虽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实际履行决议内容,以行为表明其已对决议中的相关事实予以认可。该股东主张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4-08-2-270-004
96.泰安某公司诉铁岭某公司、陈某、谢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现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
【裁判要旨】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股东,是公司原投资者和所有者,对其持股期间发生的债务情况明知且熟悉,股权转让行为既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举证证明责任,也不能产生债务消灭或者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原股东如不能证明股权转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其持股期间即股权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退出公司的投资和管理,对于公司股东变更后发生的债务,不负有清偿责任。如原股东对股权转让后的债务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承诺书等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视为债务加入,原股东亦应对股权转让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现股东,对股权受让后公司债务的承担,直接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对股权受让前公司债务的承担,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首先,虽然公司债务形成于股权受让前,但公司的债务始终存在、并未清偿,公司内部股权、资本变更并不影响公司的主体资格,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主体概括承受;其次,现股东作为公司新的投资者和所有者,在决定是否受让股权前,有能力且应当对公司当前的资产负债情况包括既存债务及或有债务情况予以充分了解,以便对是否受让股权、受让股权之对价、公司债务承担规则做出理性决定和妥善安排,而对于债权人等公司外部人来说,现股东对受让股权前已经存在的公司债务应视为已经知晓;最后,结合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条文规定和立法本意,该条文赋予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刺破公司面纱的权利,同时将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股东,系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风险与利益的合理分配,现股东如认为不应承担责任,可依据该条规定进行救济。综上所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现股东,如不能证明股权受让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对股权受让前后的公司债务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入库编号】2024-08-2-084-004
95.某智慧水务(深圳)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公司与股东不得自行约定股东除名的条件
【裁判要旨】股东除名是强行剥夺公司成员股东身份的行为,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除名的条件严格限定在“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这两种事由中,公司与股东不得自行约定其他的除名条件,股东会据此作出的除名决议无效。
【入库编号】2024-08-2-270-005
94.苏州某光伏有限公司诉沭阳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纪某乙、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人公司股东受让方对于受让前公司债务的责任
【裁判要旨】公司内部股权、资本变更不影响其主体资格,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主体概括承受。股东受让一人公司后,对其非经营期间的债务,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时,应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入库编号】2024-08-2-084-005
93.刘某江诉何某川股权转让纠纷案
——股东之间存在代持股权可直接要求代持人归还股权而无须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裁判要旨】实际出资人和代持人均系公司股东,实际出资人以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名义股东归还所代持股份的,不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入库编号】2024-08-2-269-005
92.朱某琳诉秦某令、张某峰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有关人员在执行依据案件中被认定不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承担股东责任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不构成重复起诉
【裁判要旨】对于已经生效判决驳回的部分请求,当事人在执行该生效判决的过程中以不同的请求和理由依法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以生效判决已驳回相关请求为由提出案件属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4-07-2-471-006
91.王某霁诉上海纾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对伪造签名的合同书应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
【裁判要旨】1.合同系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伪造另一方签名与自己订立合同,因欠缺一方意思表示,并未形成双方合意,故合同不成立。 2.股权归属与合同成立与否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即使“隐名股东”伪造“显名股东”签名订立合同,将本属于自己的股权“转让”给自己,也不影响对该合同不成立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4-08-2-269-006
90.屠某诉陈某、上海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为目标公司回购义务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投资协议约定目标公司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并约定第三方为回购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投资人起诉主张第三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法院需区分回购义务与担保责任的效力评价与实现标准:(1)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条款合法有效的,基于主合同有效,第三方提供连带保证的从合同亦有效。在目标公司拒绝回购或不具备回购条件,导致回购义务一时履行不能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人在回购股权后,不当然可以向目标公司追偿,仍应符合目标公司先行减资等前置程序要求,以防范规避抽逃出资等限制性规定的情形。
【入库编号】2024-08-2-269-007
89.孙某某诉段某甲、段某乙等民间借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公司吊销后未清算情形下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审查认定
【裁判要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依法清算,债权人以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为由请求股东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清算不能的连带责任的,除应审查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是否部分或者全部灭失外,还应审查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是否必然导致无法清算,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是否由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以及公司小股东是否具有相关免责事由,从而正确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入库编号】2024-08-2-103-010
88.上海博某数据通信有限公司诉梅某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杨某林、陈某兰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司减资时债权人身份的界定和有效通知的判断
【裁判要旨】1.公司减资依法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范围不仅包括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已确定的债权人,还包括公司减资决议后工商登记变更之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至于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尚有争议,并不影响债权人身份的认定。2.减资通知方式分为书面通知和公告通知。对能够通知到的债权人,公司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并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3.公司怠于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有过错的股东应在违法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入库编号】2024-08-2-084-010
87.张某某与上海某实业公司执行实施案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执行措施的适用
【执行要旨】股东知情权执行兼具物之交付与行为执行的特点,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搜查、向有关机关调取资料等直接执行措施,也可以采取限制消费、制发《预处罚通知书》责令履行等间接执行措施。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准许符合条件的人员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
【入库编号】2024-17-5-101-019
86.武某某、田某某等与聊城某公司、赵某某执行异议案
——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一人公司因股东单一,具有管理结构简单,股东有限责任等优势,但因缺乏股东之间的制衡,一人公司股东容易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股东个人财产使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财产管理具有严格的规定。如果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或者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独立,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入库编号】2024-17-5-201-027
85.葛某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披露义务,不以存在利益输送、损害股东及投资者利益为前提
【裁判要旨】1.上市公司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披露义务,不以存在利益输送、损害股东及投资者利益为前提,只要双方属于关联方,无论是否存在涉及利益输送的关联交易,都需要披露关联方的信息。2.对达到一定数额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必须通过公开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防止关联交易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资产完整性,侵害股东、投资者的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3.上市公司高管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否则应当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的行为承担责任。
【入库编号】2024-12-3-001-035
84.某港口公司、某控股公司与某乙公司、某港务公司执行监督案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企业被吸收合并,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存续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其中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接受被合并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以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享有法人地位,被兼并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成为另一个公司的组成部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企业吸收合并,被兼并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由吸收方整体接收,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故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吸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吸收方承担。在被执行人被其他企业吸收合并后,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存续法人为案件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4-17-5-203-072
83.福建某环保公司诉某科技集团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裁判要旨】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盘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应当适用该外国投资者登记地的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入库编号】2023-10-2-265-001
82.陈某诉河南甲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出资有瑕疵的股东仍具有股东资格
【裁判要旨】1.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各项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股东权具有社员权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股东身份相分离。2.股东知情权与股东是否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无关,即使股东存在上述出资瑕疵情形,在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其仍可按照公司法或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知情权。3.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股东权利的充分行使,但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规定扩展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入库编号】2023-08-2-494-001
——公司盈余利润是否分配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通常情况下司法不宜介入
【裁判要旨】1.公司盈余利润是否分配是公司的商业判断,本质上属于公司的内部自治事项,通常情况下司法不宜介入。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只有在公司已通过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后,公司无正当理由未予执行;或公司未通过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但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司法方有限度的介入公司盈余分配,以适当调整、纠正不公正的利益状态,保护股东利益。法院对公司商业决策的判断应秉持审慎态度。2.当事人诉请对公司盈余进行分配,人民法院首先应当甄别当事人诉求的分配内容、分配程序及分配目的。公司净资产分配与公司盈余分配在分配目的、实现程序、分配内容上均有显著区别。公司净资产是指属于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为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公司如进行盈余分配,应是在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仍有利润的情况下,再由股东会制定分配方案后方可进行分配。
【入库编号】2023-08-2-274-001
80.郭某某申请公司清算案
——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公司清算,对申请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有争议的,应另行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
【裁判要旨】《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第 13条规定,申请公司清算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和发生公司解散事由。被申请人对上述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清算申请均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对异议另行诉讼解决。该条但书规定的“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应理解为仅指被申请人就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70条以及 2021 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将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扩大至其他利害关系人,司法实践中应将《强制清算会议纪要》中的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扩大至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对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异议的,除有生效法律文书能够证明其利害关系人身份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诉讼解决,对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不予受理。
【入库编号】2023-08-2-420-001
79.上海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詹某、周某、詹某甲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公司登记机关因非股东本人签名撤销股东登记后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1.公司登记机关因非股东本人签名所作出的撤销该股东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仅对变更登记具有撤销的效力,不具有否定当事人股东资格的效力,应由司法机关就当事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进行实质审查与判断,以保护善意债权人的交易安全,维护法律关系及经济秩序的稳定。2.公司多名股东抽逃出资,不能仅以增资款系一次性全部转移或者股东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及商业合作,即认定股东之间存在协助抽逃出资,并要求各股东对抽逃出资互负连带责任。
【入库编号】2023-08-2-277-001
78.无锡某甲置业有限公司诉无锡某乙置业有限公司、晋某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的认定
【裁判要旨】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与“股东利益受损”两个方面,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不能理解为资金缺乏、亏损严重等经营性困难,而应当理解为管理方面的严重内部障碍,主要是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股东利益受损不是指个别股东利益受到损失,而是指由于公司经营管理机制“瘫痪”导致出资者整体利益受损。
【入库编号】2023-10-2-283-001
77.河南某实业公司诉某银行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且应对证据进行实质审查
【裁判要旨】1.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该规定解决的是原股东在特殊情况下的诉权问题,即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院不应驳回起诉,应依法予以受理。2.原股东要求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应当举证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不应只对原股东的“初步证据”进行形式审查,而应对原股东的证据能否达到上述证明目的进行实质审查。
【入库编号】2023-08-2-267-001
76.盛某诉成都某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周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在无证据证明存在冒名登记的情况下,如公司未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作出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经登记,法定代表人工商信息即具有公示效力。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关联的情况下,如公司未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作出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3-08-2-264-001
75.某某有限公司诉孙某、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有权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的股东身份认定标准及公司章程的约束力
【裁判要旨】1.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股东对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生的纠纷,原告应当具有股东身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股东身份的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在没有第三人提出股权异议的情况下,股东缴付股本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规则,是实现公司自治的基本手段。除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公司章程的效力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排除,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理应得到遵守和法律的确认。股东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其相悖内容具有效力瑕疵。
【入库编号】2023-10-2-264-001
74.某甲公司诉高某某、程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独立交易原则,造成公司利益不当流出,应认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裁判要旨】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董事及公司经营层人员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披露关联交易有赖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履行忠诚及勤勉义务,将其所进行的关联交易情况向公司进行披露及报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董事及公司经营层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联公司所获利益应当归公司所有。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为侵权责任纠纷,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利益受损之日起两年行使诉讼权利。
【入库编号】2023-16-2-276-001
73.孙某某诉张某某、张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股权转让不以配偶同意为必要,但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配偶合法权益的的,另一方配偶有权主张转让无效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这一商事行为受《公司法》调整,股东个人是《公司法》确认的合法处分主体,股东对外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并非必须经过其配偶同意,不能仅以股权转让未经配偶同意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夫妻一方实施的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配偶作为债权受损方可以通过债权保全制度请求撤销。有证据证明受让人与出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出让人配偶合法权益的,该配偶有权依法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入库编号】2023-10-2-269-001
72.中某公司诉神某公司、建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增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核准增资后,合作一方未履行增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合作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缴纳增资的合作一方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增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3-10-2-472-001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经多次转让后继受股东追偿权的行使要件
【裁判要旨】即使“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瑕疵股权经多次转让,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的全部继受股东承担资本填补的连带责任。根据连带责任内部求偿原理,已承担责任的继受股东有权追偿。继受股东追偿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行使要件:一是继受瑕疵股权的股东履行了资本填补连带义务导致共同免责,二是继受股东履行的资本填补义务超过其在连带责任中的应分担部分。
【入库编号】2023-08-2-143-001
70.W媒体网络有限公司诉吴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判定与追责
【裁判要旨】1.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首先应就实体法律的适用问题作出明确判断,在排除国际条约的适用后,根据我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涉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属侵权责任范畴,应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的规定。2.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作为公司治理中的重点问题,核心是解决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公司的利益冲突,实现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最大限度地为公司最佳利益努力工作,不得在履行职责时掺杂个人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即不得在公司不知道或未授权的情况下取得不属于自己的有形利益(诸如资金)及无形利益(诸如商业机会、知识产权等)。违反前述义务,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入库编号】2023-10-2-276-001
69.谢某、刘某诉安徽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
——变相分配公司资产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裁判要旨】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审查,一方面是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决议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公司股东会决议以“补偿金”名义对股东发放巨额款项,在公司并无实际补偿事由,且无法明确款项来源的情形下,此类“补偿金”不符合公司法的“分红”程序,也超出“福利”的一般数额标准,属于变相分配公司资产,损害部分股东的利益,更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入库编号】2023-08-2-270-001
68.李某某诉某上市公司、吴某某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董事民事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旨】董事对于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的承担采过错推定原则,董事可以基于勤勉尽责而提出免责抗辩。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标准,司法实践中宜根据不同情形下董事负有注意义务程度的不同而确定勤勉义务认定的类型化标准,并在个案中重点考量董事任职情况、信息来源以及董事参与信息披露文件的程度及其具体行为等因素,合理认定董事民事责任。
【入库编号】2023-08-2-314-001
67.南京某科技公司与安徽某智能公司、南京某供应链公司、皇家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公司章程,必要时召开听证会,再作出裁定是否准许
【裁判要旨】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通过内部治理程序选举任命新法定代表人。新法定代表人又以公司名义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公司章程未对法定代表人撤回起诉作出限制,亦无其他不准撤诉情形的,应当裁定予以准许,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若公司监事要求直接以公司名义并由监事作为诉讼代表人继续该案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并可告知监事另行提起监事代表诉讼。
【入库编号】2023-10-2-278-001
66.石某某诉隆德县某商贸公司、许某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认定标准及退股条件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需要在区分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前提下,结合当事人是否有出资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是否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否在对外具有公示性质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中被列为公司股东等因素综合判定。在公司外部关系的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商事外观主义;在公司内部关系中,应当充分考虑股东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如通过参加股东会、取得公司分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来认定股东身份。在判断属于投资款或者借款时,充分考虑是否存在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
【入库编号】2023-08-2-265-001
65.邢某等人诉威海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利是否为公司法定解散事由;再审审查中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持股比例已不满足法定持股比例其再审申请能否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小股东利益,由此虽导致大、小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冲突,但大股东压迫小股东并非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司强制解散情形。判断公司应否解散,应当严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之规定判断。2.二审判决不予解散公司后,大股东通过收购公司其他股东股权,持股比例达到90%以上,绝对控股公司,能够召开股东会并作出有效决议。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原告合计持有的股份已经不足法定的持股比例要求,其再审请求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3-08-2-283-001
64.甘肃某集团有限公司诉兰州某车辆公司等解散纠纷案
——在公司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以工商登记及股东名册为依据认定提起公司解散的股东资格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以工商登记及股东名册所记载的持股比例为依据,判断原告是否具有提起公司解散的股东身份。
【入库编号】2023-16-2-283-001
63.兰某诉新疆某矿业公司、钟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一人公司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应当注重经营管理上的控制力及财产的实质性归属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当通过经营管理上的控制力及财产的实质归属来进行判定,而不能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在可能存在股权代持合意的情况下,股权代持关系是否存在,应重点审查代持人是否实际出资以及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在缺乏股权代持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实际股东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隐名股东系实际出资人,且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名义股东有较大的公司经营管理上的控制力,应当综合案件事实,对股权代持关系作出认定。
【入库编号】2023-08-2-262-001
62.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不能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股东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现行公司法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入库编号】2023-18-1-340-001(指导案例215号)
61.周某某、三亚某公司诉三亚某管理处股东出资纠纷案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纠纷的处理
【裁判要旨】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土地行政部门通过行政划拨行为创设,一般为无偿取得,法律规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划拨用途,不能擅自进入市场流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出资人已约定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办理了公司登记,公司和履约股东要求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时,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已经实际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效力;逾期未办理的,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入库编号】2023-16-2-265-001
60.甘肃某科技公司诉上海某信托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信托公司是否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信托债务
【裁判要旨】1.在员工持股信托计划中,信托受托人为委托人持有公司的股权。从公司法的角度,信托受托人和委托人分别属于公司的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信托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通过隐名投资协议约定“名实分离”,此种约定属于双方之间内部约定。内部法律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对名义股东享有权利,外部法律关系中,应当坚持以商法之外观主义原则处理各方当事人责任的承担,债权人对工商登记内容的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区域性信托登记机构并非全国统一正式的信托登记机关,不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难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从公示制度的完善程度而言,判断股权归属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入库编号】2023-10-2-277-001
59.文某诉四川某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国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
——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未出资股东享有公司对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裁判要旨】债权人主张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公司股东享有公司对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入库编号】2023-08-2-266-001
58.上海某实业公司诉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中“转让主要财产”的标准认定
【裁判要旨】1.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财产,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如未召开,异议股东仍可通过其他途径表示反对,并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异议事项之日起90日内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2.判断是否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主要财产,应当从转让财产价值占公司资产的比重、转让的财产对公司正常经营和盈利的影响以及转让财产是否导致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等多角度进行考察,并以转让财产是否导致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即对公司的设立目的、存续等产生实质性影响,作为判断的主要标准,其余两项则作为辅助性判断依据。
【入库编号】2023-08-2-268-001
57.广东某乙公司诉某甲生物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对投资人接受股权转让条件构成欺诈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目标公司存在虚增银行存款、利润情况不真实、虚构应收账款以及隐瞒担保及负债等情形,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对投资人接受股权转让条件构成欺诈,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需对其签订《购买资产协议》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和自己的其他行为承担责任。
【入库编号】2023-16-2-269-001
56.范某诉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瑕疵出资股东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瑕疵出资与股权转让合同系属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出让方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并无必然联系,只要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事由,即为有效。股权转让合同中,出让方的出资情况对合同签订时股权的价值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即便出让方未实际出资,股权合同签订时,公司可能因为经营情况较好,亦会具有相当的资产,受让方基于对公司资产的信赖而与出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受让方对股权价值的衡量并不受出让方出资情况的影响。故出让方并无义务且无必要告知自己的出资情况。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入库编号】2023-08-2-269-001
55.美国阿某斯公司诉河北阿某斯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范围与限度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旨在保障股东查阅权的同时,防止和避免小股东滥用知情权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在中外股东持股比例相同且合资合同约定合资一方有权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资公司账目的情况下,因审计账目必然涉及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应加以限缩,否则将与设置股东知情权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故应当允许合资一方查阅包括原始凭证在内的会计账簿。
【入库编号】2023-10-2-267-001
54.仪陇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诉刘某某、仪陇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股东会决议“对投资款支付利息”性质的认定
【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会作出的“对投资款按月支付利息”决议,表象看是公司自治行为,但实质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收回的行为”相同的变相“抽逃出资”,不仅损害公司财产利益,也可能降低公司的对外偿债能力,因此,支付的利息依法应予返还。
【入库编号】2023-08-2-276-001
53.某房地产公司诉厉某某、卢某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公司股权重置后应按工商变更登记内容确定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数额
【裁判要旨】公司注册验资后,原始股东在没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转出资金,构成抽逃出资。若新股东知悉原始股东抽逃出资情况,加入公司并进行股权重置,重新约定各方股东的出资额,并变更了工商登记。原始股东在公司的出资数额满足变更后登记数额的,公司起诉原始股东补足抽逃出资,不应予以支持。
【入库编号】2023-10-2-265-002
52.湖南某投资有限公司诉兰州某投资有限公司、甘肃某工贸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可以通过股权回购协议实现股权收购的,不符合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前置条件
【裁判要旨】股东间存在股权回购条款,享有回购请求权的股东可以要求其他主体回购案涉股权,属于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情形,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
【入库编号】2023-16-2-283-002
51.刘某某诉常州某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作出除名决议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除名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剥夺股东资格的方式,惩罚不诚信股东,维护公司和其他诚信股东的权利。如果公司股东均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由于该部分股东本身亦非诚信守约股东,其行使除名表决权丧失合法性基础,背离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目的,该除名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入库编号】2023-08-2-270-002
50.保定市某建材公司诉庄某某、上海某矿业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情况下以零对价向关联人转让股权的,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裁判要旨】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取决转让人股权转让时是否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有恶意的,转让人应当承担出资责任;反之,则无须承担出资责任。本案两次股权转让发生时,虽然均未届出资期限,但转让时公司已对外负有债务实际不能清偿,两次股权转让均系以零对价转让,明显不符合正常的交易惯例。此外,转让人庄某某同时系最终受让人上海某石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第二手转让人上海某矿业公司的股东、监事,股权转让在关联人之间进行。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人民法院认定两次股权转让的转让人均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进而判令其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入库编号】2023-08-2-277-002
49.张某某诉李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股权转让前后标的公司债务处理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对转让前后的债务承担,股权受让方在受让后发现公司需负担转让前未结清的债务,主张股权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违约赔偿责任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可通过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股权转让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入库编号】2023-08-2-269-002
48.朱某某诉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案
——为成立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所约定事项被公司章程所吸收部分约定性质的认定
【裁判要旨】股东为成立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关于公司设立和公司经营的部分内容已被公司章程吸收,属于公司治理范畴;关于公司经营管理设计的部分内容涉及公司经营理念,并非对于股东之间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一方以公司违反《合作协议》前述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不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3-08-2-494-002
47.孙某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近亲属在不同地域设立同行业公司是否构成实质性竞争
【裁判要旨】在股东知情权案件中,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从消极标准的角度对不正当目的的情形予以列举,其中第一项“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可从以下方面予以认定。1.基于我国传统的亲属观念与家庭观念,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否则应当认定公司股东与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之间具有亲密关系,因此近亲属出资设立的公司与股东之间自然形成了实际利益链条,与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2.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或近亲属设立的公司经营范围已经变更的,应结合变更时间、变更前后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项目是否实际经营,是否有一至两年内相关业务材料等综合判断实质性竞争关系;3.在当前全球信息化时代背景下,通讯发达,大部分行业的开展是开性的,股东自营同行业公司或近亲属设立的同行业公司以设立区域不同不足以推翻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08-2-267-002
46.某甲公司诉上海某乙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愿达成的公司自治规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公司及股东均有约束力。
【裁判要旨】1.公司章程可以合理扩展股东法定知情权的范围。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公司章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设立和运作的指导文件,二是对股东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其中,股东知情权不仅是股东行使股权的基础,亦是保护股权的重要手段。因此,公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亦应得到尊重。从维护诚信角度看,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愿达成的公司自治规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公司及股东均有约束力。2.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母公司股东出于正当理由对子公司资料的查阅权。就股权结构与公司架构而言,母公司股东行使查阅子公司资料的权利实质是母公司行使对子公司的知情权。在母公司完全控股尤其系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利益与母公司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充分保障母公司的知情权在根本上与子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3.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审计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范围包括公司章程、公司会议记录、公司会计报告等。这仅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部分载体。股东知情权的真正客体是公 司的存续经营管理状况与财务状况,且主要是财务状况。第三方审计具有客观性、准确性优势,是股东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真实财务信息的重要方式。因此,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计原则上可以作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但同时也要防止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故股东不能随意行使审计权。在个案中股东行使审计权的方式,还要综合考虑案情予以判断。一是股东行使审计权必须要有正当且迫切的理由;二是股东行使审计权要限定审计范围,一般应将审计限定在股东要求查清的具体财务问题和具体时间段内,不能无限制地对公司进行全面审计;三是审计过程中依法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入库编号】2023-10-2-267-002
45.天津某教育公司诉上海某泵业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瑕疵股东主张抽逃股东返还出资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股东抽逃出资侵害的是目标公司财产权益,公司其他股东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行使出资请求权属于共益权范畴,目的是维持公司资本,对该法条中行使出资请求权的“其他股东”进行限缩与公司资本制度也不符。即便行权股东自身出资存在瑕疵,或公司明确表示无需返还,从出资责任、请求权性质、价值选择三个方面考虑,抽逃出资的股东也不能以此主张免除自己的返还义务。在公司尚未经法定清算、清偿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抽逃的公司资本仍需补足,可主张返还出资的主体应包括所有股东。
【入库编号】2023-08-2-265-002
44.四川某府物流有限公司诉某局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虚假清算后注销,可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明知公司负有未清偿债务,仍以虚假清算材料注销公司,应认定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3-08-2-471-002
43.陕西某置业公司诉张某某、朱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公司监事未尽勤勉义务且实际参与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对公司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第53条的规定,监事负有检查公司财务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职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在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同时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的监事,不仅未予制止,还按照法定代表人的要求执行了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当认定其未尽到监事的勤勉义务,与该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入库编号】2023-08-2-276-002
42.深圳某合伙企业诉四川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投资人要求目标公司偿还按照投资协议注入目标公司的投资款的法律关系认定
【裁判要旨】1.在履行投资义务后,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就已投资款项订立以达成特定经营目标为条件的“投资转借款”协议,具有“对赌协议”实质特征,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2.投资款按照投资协议注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金后,即转化为目标公司财产。投资人要求目标公司偿还该部分款项的,属于变相取回投资,应当符合公司减资程序规定。
【入库编号】2023-16-2-103-002
41.某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诉某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某集团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对股利分配请求权性质的认定
【裁判要旨】1.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即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利润分配请求权属于股权的重要内容,股东转让股权,原则上与利润分配请求权一并转让,但这并不绝对,应当区分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与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股东享有的是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该权利是股东基于成员资格享有的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属于股权组成部分。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股东享有的是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该权利已经独立于股东成员资格而单独存在。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系具体的债权。该债权的行使不要求以具有股东资格为基础。故在股东会决议分配盈余之后,股东可以将盈余分配给付请求权独立转让,此与债法上普通的债权转让在本质上并无区别。股利分配请求权不以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为前提。2.股东资格的取得时间实践中亦有不同认识,一般根据法律关系发生在股东与公司内部还是公司外部而不同,在公司对外而言,工商登记作为股东身份的对外公示信息,以工商登记变更的时间对外承担责任。在公司与股东内部而言,股东与公司之间可以根据章程或协议的约定股东身份取得的时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名册登记时间为宜。3.股东转让其成员资格的,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内是否一并转让应区分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基于股东身份一并随股权转让,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需要看双方协议是否有相关约定。股东可以将公司利润分配决议已经确定分配的利润转让给他人。股东大会作出股利分配决议时,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若未按照决议和章程及时给付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股利分配请求权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公司必须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其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使股东享有的利润处于确定状态,使股东的抽象层面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层面的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股东才能行使请求权。
【入库编号】2023-08-2-274-002
40.陈某诉陕西某文化传播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不影响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16条的规定,股东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受限的股东权利,并不包括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严重困难”包括对外的生产经营困难、对内的管理困难。
【入库编号】2023-08-2-283-002
39.韦某某诉新疆某房地产公司、新疆某投资公司、新疆某甲投资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被公司免除职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可以请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公司负责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基础是公司的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任命时终止。公司权力机关依公司章程规定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即为终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据章程规定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公司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公司决议,公司执行机关对外代表公司,因此,公司负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中依法提交股东会决议、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等均是公司对登记机关的义务,公司不履行该义务,不能成为法定代表人请求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之权利行使的条件。
【入库编号】2023-08-2-264-002
——公司股东起诉要求确认其他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的,不符合确认之诉的要件
【裁判要旨】确认之诉是诉讼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其目的是通过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进而肯定自己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或否定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另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符合确认之诉的构成要件。确认之诉仅能对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进行确认,不能对现存民事关系进行改变。故对于公司股东起诉要求确认其他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不能在未经公司决议的情况下直接以司法裁判来剥夺公司股东的身份,公司股东可在公司法范围内通过公司规章、制度实现自身权利的救济。
【入库编号】2023-08-2-262-002
37.陈某诉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裁决纠纷,第三人裁决合同解除的,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应依法审查事实是否具备解除条件
【裁判要旨】1.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裁决双方纠纷的条款无效,第三人作出的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裁决纠纷,第三人裁决合同解除的,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条件,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2.应履行非金钱债务的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案件中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其请求判决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入库编号】2023-16-2-269-002
36.佳某公司诉汇某公司、飞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股东之间对持股比例有争议的情形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根据商法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公司的工商登记对社会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当事人通过省级产权交易所竞得案涉债权,并支付了相应对价,已经尽到审慎义务,其有权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案涉增加注册资本及调整持股比例相关协议的履行期间跨越了外资审批制度的实施日,其效力发生条件已发生改变。即便如此,前述协议是否有效亦不影响当事人作为善意相对人执行案涉标的的权利。
【入库编号】2023-10-2-471-002
35.程某某诉上海某某公司、张某、程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外籍隐名股东显名的审查标准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确立的“外籍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及变更登记”的三项司法审查标准应作如下调整:1.外籍隐名股东已实际投资;2.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认可隐名股东股权并同意变更登记;3.对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领域,人民法院及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应征得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的同意;对于负面清单外的领域,无需征得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的同意。
【入库编号】2023-10-2-262-002
34.如皋市某公司等与吴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外商投资法“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规定的适用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行为不属于《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称负面清单管理范围的,当事人以相关法律行为发生在《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主张变更登记应征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规定的“给予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不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3-10-2-262-001
33.某公司诉李某晋、洪某馨、陈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外国投资者受让具有义务教育办学内容的学校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裁判要旨】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普通高中教育机构属于限制外商投资项目,义务教育机构属于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受让义务教育机构的股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入库编号】2023-10-2-269-002
32.杉某诉龚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外国投资者隐名代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权转让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1.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应当如实披露股份权属情况,隐名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的行为因违反公共秩序而无效。2.判断除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则是否构成证券市场公共秩序时,应当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当两个方面审查。3.外国人委托中国人代持内资公司股份,若标的公司不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领域,则投资行为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的禁止性规定。股份投资收益应根据公平原则在实际投资人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合理分配。股份名义持有人申请以标的股票变现所得返还投资款并分配收益的,应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3-10-2-269-003
31.上海某兴铝业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查及复议
【裁判要旨】1.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机构。司法裁判权是指法院在诉讼中就案件的程席和实体问题作出处分的权利。二者在破产程序中的关系在于:第一,分别是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司法职权主义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的体现,在性质、功能和宗旨上有着较大差别;第二,由于破产程序本身所解决的并非个别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债务人财产分配方式与过程的问题,而破产法院的裁决,在性质上是对债权人共同决定的审查。在涉及破产程序性事项时二者并非对立关系,在各方难以形成有效决策时,司法裁判起到终局性决定作用,但在涉及破产实体性权利情况下,不宜由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进行终局性的决定,而应由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决定。对实质合并进行表决,表面上看更大范围地满足了债权人的知情权,但存在易造成程序冲突、加大程序成本且易引发债权人质疑等弊端。合并破产会不可避免地对部分债权人利益造成影响,通过表决程序决定是否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审理,不仅加大破产程序协调成本、延缓了案件进程,且易产生债权人坚持不同意合并而法院强制裁定合并破产情况,加大债权人对程序质疑。由债权人会议对实质合并议案进行表决,并以表决结果作为适用前提,是淆了债权人会议职权和法院司法裁判权之间的界限,实务中不宜采用。2.破产实质合并规则是对关联企业法人人格的永久、全面否定,强调“法人人格混同”的单一标准,会产生以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取代破产法实质合并规则的误解,而两项制度相互关联但各有侧重,不可完全等同。首先,实践中应以“法人人格混同”为核心要件,法院除注重前述企业意志、财产、人员、财务、场所等混同表征的审查外,还应注重对财务数据的审查。其次,兼顾“区分成本过高”标准,对于资产区分成本的审查不应仅仅局限于现状,而应深入源头,即资产相对独立的现状往往起源于资金来源不加区分。最后,是否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应通过清偿率高低进行量化判断。以逐层递进的方式审查,达到证据充分、结论恰当的证明标准。
【入库编号】2023-08-2-421-003
30.刘某诉付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被告提起后诉实质系意图否定、变更前诉裁判结果的,亦属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就合同继续履行及违约责任作出裁判后,该案被告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予以确认,性质为就前诉已实体处理完毕的事项重新提起诉讼,实质系意图否定、变更前诉裁判结果,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应驳回起诉。
【入库编号】2023-16-2-269-003
29.王某江、车某斌诉范某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怠于清算是否导致公司的财产流失或灭失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应限于提供合理怀疑的证据
【裁判要旨】公司债权人,其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掌握公司的财务账册。而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则通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的财务资料并了解公司资产状况。因此,对于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怠于清算是否导致公司的财产流失或灭失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应限于提供合理怀疑的证据,而对于反驳该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应由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承担。(注:原2023-08-2-277-003案例已退库(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练某、王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公司债务发生在增资之间,增资瑕疵股东对该债务承担责任范围的认定。裁判要旨:股东应该按期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是公司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用于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公司因股东增资可获得的财产当然不能免于用来对外承担责任。换言之,只要公司债务尚未清偿,公司就应当持续以其财产清偿债务,而不论该财产是公司的新增资本还是其他收入。)
【入库编号】2023-08-2-277-003
28.上海某流体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诉施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公司参与交易背景下公司商业机会被谋取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1.在商业机会的归属认定上,坚持以公平为原则,着重从公司的经营活动范围、公司对商业机会的实质性努力等方面综合判断。在明确当事人的职务身份的基础上,采用客观化的要素分析考量商业机会的归属。首先,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范围确定公司商业机会的保护边界,在司法审查中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进行把握:形式上对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若该商业机会不在注册的范围内,则需进一步从实质方面进行审查,即公司实际的经营活动范围;其次,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产生离不开公司的实质性努力。实质性努力是公司董事、高管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营造行为,这种营造行为一般表现为公司为获取该商业机会而投入的人力、财力等资源,或者是在以往经营中逐渐形成的,尤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明确商业机会来源的核心资源,对于核心资源的判断应以对商业机会生成起到关键作用为标准,比如人力资本、财力、信息、渠道、资料等;最后,对商业机会归属的判断,也应考量机会提供者对交易相对人的预期,理论及实务界对这一因素普遍持认可态度,实务中多数机会提供者没有明确意向,但若机会提供者有明确意向,在案证据亦可佐证,审理中可据此作出判断。2.在高管的行为是否构成“谋取”上,应以善意为标准,重点审查披露的及时性、完全性、有效性。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合意性较强的特点,重点审查公司是否在事实上同意,而公司同意的前置条件在于高管对公司尽到了如实的披露义务,甄别高管的披露动机是否善意,以判断其是否履行忠实义务。在披露时间的及时性上,从理性管理人的角度考虑,审查高管是否在利用公司机会之前就将商业机会披露给公司,除非在诉讼中能够承担其行为对公司公平的举证责任;在披露内容的完全性,高管向公司应真实、准确以及完整地披露包括交易相对方、性质及标的等与机会本身有关的事实、与公司利益有关联的信息,不得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具体认定上应从正常合理的角度去考量,高管应作出一个普通谨慎的人在同等情形下应作出的勤勉和公正;在披露效果的有效性上,需确保公司决定是在已及时、充分了解商业机会相关的所有内容,而非基于瑕疵披露的“引诱”而作出错误决定。
【入库编号】2023-08-2-276-003
27.张某诉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要求公司涤除其登记信息
【裁判要旨】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失去实质利益关联,且没有参与任何实际经营,属于“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当允许“挂名法定代表人”提出涤除登记诉讼。
【入库编号】2023-08-2-264-003
26.万某某、万某新、候某某诉甘肃某商贸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另一方反诉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以情势变更判决解除合同时应按照公平原则对解除后果一并作出处理,不能仅就诉请解除一方的请求进行处理,应同时处理合同解除对主张履行一方的法律后果。股权转让合同因情势变更解除后,转让方返还已收取的股权转让款的,受让方也应返还取得的标的物。当标的物价值明显减损时,就减损价值按照过错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更符合公平原则。
【入库编号】2023-08-2-269-003
25.兰州某商贸公司、厉某、赵某某诉武威某商贸公司、余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当事人投入项目公司工程的借款以债务转移方式由公司实际承担后如何认定实际出资人身份
【裁判要旨】对实际出资人及其相应出资权益的认定,应综合公司设立过程中各股东关于设立公司的合意、各自所持股权比例的合意以及公司成立时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虽将从他人处借来的款项投入公司的经营活动,但既未明确款项性质,且在投入后不久即以债务转移方式由公司实际负担清偿,该当事人主张其以借款投资并据此享有公司全部股权以及出资人权益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入库编号】2023-08-2-262-003
24.某甲国际有限责任公司诉德国某甲公司(上海)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抗辩事由的认定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态、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是,由于股东知情权涉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保护股东权利的同时亦应兼顾公司整体利益,以避免股东滥用知情权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或者利用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因此,股东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应当基于正当、善意之目的,并与其作为股东的身份或者利益直接相关。如果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善意原则,为了开展同业竞争、获取商业秘密等目的破坏公司日常经营,公司就有权拒绝其查询要求。此时,公司章程中保障股东查阅权的规定,亦不能阻却法律赋予公司对股东不正当目行使抗辩权。
【入库编号】2023-10-2-267-003
23.赵某、王某等诉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刘某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中小股东要求行使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条件认定
【裁判要旨】在有限责任公司未作出分配盈余决议情况下,中小股东行使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时,法院应当着重审查以下两点:一是公司缴纳税收、提取公积金后,是否存在实际可分配利润;二是控股股东是否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并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若前述条件无法同时满足,则中小股东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首先,以公司具有实际可分配利润为前提,公司需已按照公司法规定缴纳税收、提取公积金,且具备充足的“自由现金”。其次,需厘清控制股东滥用权利的具体情形,包括歧视性分配或待遇,变相攫取利润,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等行为。再次,应合理分配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结合双方举证程度,依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最后,裁判方式上,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具体的盈余分配方案,从而实现对中小股东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的直接救济。
【入库编号】2023-08-2-274-003
22.吉某公司诉河南某集团等外商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审批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裁判要旨】1.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确立的全面审批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即便是在合同尚未生效阶段,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报批义务的,也属于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接受法律的负面评价。2.自2016年10月1日起,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由全面审批制改为普遍备案制与负面清单下的审批制。其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适用备案制。此项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不再构成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的生效要件。相应地,未报批的该类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亦为生效合同。同时,当事人关于股权转让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的约定不再具有限定合同生效条件的意义。
【入库编号】2023-10-2-269-004
21.上海某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诉陆某、汤某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减资程序中股东对公司通知债权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裁判要旨】公司减资程序中,对于在减资变更登记前已经产生且未受清偿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数额是否确定、债权履行期间是否届满,均应纳入公司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债权人范围。如负有注意义务的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对未能通知债权人存在过错的,该股东应就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的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入库编号】2023-08-2-277-004
20.吕某某诉赵某某、甘肃某投资公司、平凉某房地产公司、尚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
【裁判要旨】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人合性特点,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除发起人及公司高管在一定期限内的限制之外,并没有基于维护公司人合性的转让限制,故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具备代持协议合法有效和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两个条件即可。
【入库编号】2023-08-2-262-004
19.广州某商务服务公司诉陕西某电子工程公司、陕西某实业公司、陕西某投资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请求权人对同一诉讼请求提出多个不同的支持其主张的法律规范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
【裁判要旨】1.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法上有多个合同解除的法律规范,当事人一并主张多个法律规范支持其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纳入审理范围,不能要求当事人仅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律规范或者放弃适用其他法律规范。2.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如果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适用法律规范顺序的选择。当不具备前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查是否具备后一顺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当认定符合一项法律规范适用条件且请求权成立时,即可作出裁判,对后位的法律规范不再进行审理。当事人未选择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时,应当按有利于请求权人的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顺序。3.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政策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调整,导致当事人对相关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3-08-2-269-004
18.贵州某制药公司诉湖北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出资瑕疵的股东将其股权进行转让,如果受让方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仍接受转让的,应推定其知道该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出资瑕疵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民事主体后产生的该瑕疵股权出资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在处理上要遵循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过错责任相当的基本原则。就受让人而言,核实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出资是受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当推定其知道该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司法没有必要对其加以特别保护而免除其承担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及受让股权的股东均应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入库编号】2023-16-2-084-004
17.杨某、黑龙江某餐饮公司诉广西某投资公司、梁某等合同纠纷案
——法律关系性质及民事行为效力应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裁判要旨】1、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之后减资,对公司所负他人债务,股东应按减资承诺,在原未缴足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2.法律关系性质及民事行为效力属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依职权审查范畴,当事人诉讼主张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应将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等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3.给付之诉案件的二审、再审改判,应充分考虑二审、再审改判距离原审发生的时间变化,依法合理确定有关款项给付的起始时间。
【入库编号】2023-16-2-483-004
16.江苏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扬州某种业有限公司、戴某、杨某、柏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股东恶意逃避侵权责任的处理
【裁判要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侵权主体往往较多且侵权方式隐蔽,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股东通过恶意转让公司股权、虚构债务等手段逃避侵权责任,导致品种权人损失无法获得弥补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品种权人请求判决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原股东对于公司转让之前的侵权之债在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入库编号】2023-13-2-161-005
15.郑州某某公司诉河南某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联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否认
【裁判要旨】形式上独立的两个公司,住所地、经营场所均一致,经营范围重合,且公司主要成员存在亲属关系,两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其中一公司在对外高额负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下,为另一公司的结算客户加盖自己公司的公章确认,意欲使另一公司逃避案涉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该行为违背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及诚实信用原则,
另一公司应当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入库编号】2023-08-2-084-006
14.北京某建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马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的审查认定
【裁判要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抵销出资义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应当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将出资方式变更为债权出资,并确认实缴出资;二、前述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公司应当具有充足的清偿能力;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入库编号】2023-08-2-084-009
13.某广告有限公司与宁夏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股东应否就工商登记的股权金额与债转股金额的差额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裁判要旨】债权人经过债转股成为公司股东,为满足工商管理部门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应当一致的要求,工商登记的其股权金额大于债转股金额,其差额部分并非股权转让形成。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转股股东的出资数额为债转股数额,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已经全面履行,公司债权人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要求债转股股东就上述差额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入库编号】2023-08-2-483-010
——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实施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行为后,会对公司偿债能力及债权人的利益产生损害,即使股东此后将股权转让,该股东的责任也不能免除。
【入库编号】2023-08-2-084-011
——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旨】一人公司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不利后果。
【入库编号】2023-16-2-103-012
10.某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姬某、徐州某家具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仿冒纠纷案
——公司不当注销,股东依法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在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公司被注销,注销时其股东明确作出了关于若承诺书内容失实和存在违法失信,则其作为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的意思表示。在一审判决该公司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仍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该行为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原公司的法律责任。
【入库编号】2023-09-2-159-016
——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无偿受让公司专利权的后果
【裁判要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公司专利权无偿转让至其个人名下,且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的,构成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违反,有关专利权转让行为无效,专利权仍然应归公司所有。
【入库编号】2023-13-2-160-021
8.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裁判要点】1.当事人申请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合并破产的必要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应当以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在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出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依申请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2.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清偿顺位公平受偿。合并重整后,各关联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但债权人会议表决各关联企业继续存续,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准许。3.合并重整中,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进入合并的关联企业的资产及经营优势、合并后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出资人权益调整等因素,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灵活设计“现金+债转股”等清偿方案、通过“预表决”方式事先征求债权人意见并以此为基础完善重整方案,推动重整的顺利进行。
【入库编号】2021-18-2-422-001(指导案例163号)
7.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裁判要点】1.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应当尊重关联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对各企业法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审查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当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破产管理人可以申请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2.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代表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并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定。
【入库编号】2021-18-2-421-001(指导案例165号)
6.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林传武、长沙广大建筑装饰 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公司法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要点】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是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不包括当事人双方。在已经生效的(2016)粤01民终15617号案件中,被告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系长沙广大公司的分支机构 ,不是法人,但其依法设立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业务的行为能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长沙广大公司在(2016)粤01民终15617号案件中,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其诉讼地位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的第三人。因此,长沙广大公司以第三人的主体身份提出本案诉讼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适用条件。
【入库编号】2021-18-2-470-002(指导案例149号)
5.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点】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入库编号】2018-18-2-262-001(指导性案例96号)
4.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
【入库编号】2016-18-2-269-001(指导性案例67号)
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入库编号】2013-18-2-084-001(指导性案例15号)
2.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裁判要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入库编号】2012-18-2-283-001(指导案例8号)
1.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入库编号】2012-18-2-270-001(指导性案例10号)